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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公司院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21 浏览次数:

北京物资学院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20年9月16日第六届工会委员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总工办发〔2017〕32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京工发〔2016〕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京工办发〔2018〕7号关于贯彻落实《全总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工办发〔2019〕1号《关于 2019 年度基层工会开展慰问活动有关经费事项的通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京工发〔2008〕45号《关于进一步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意见》和京工发〔2011〕8号《关于深入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入

第一条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上级工会拨缴经费的返还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账户管理。要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缴会费,统筹管理工会各项收入,不得将工会经费收入之外的经费纳入账户管理。

工会账户:中国教育工会公司院委员会

纳税人识别号:81110000736490145K

二、支出项目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项目包含:

(一)教职工慰问。包括节日慰问和其他慰问。节日慰问指工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其他慰问是指用于会员生日、会员生病住院、会员婚嫁生育贺喜、会员退休的慰问。

(二)教职工活动。教职工活动包含教职工技能提升活动、教职工社团活动、各种文体活动、春秋游、公园年票、女教工三八节活动、春节联欢等活动。

(三)教职工维权。教职工维权经费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法律援助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四)其他专项支出。其他专项是指会议、表彰、各类手续费及上级工会支持的专项建设等。

三、教职工慰问

第四条 节日慰问支出金额应控制在当年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50%以内。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或购物卡。

第五条 其他慰问内容及标准:

(一)生日慰问。学校工会在会员生日时,可购买生日慰问品,也可购买等值生日慰问实物券,慰问品和实物券应实名签收,慰问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

(二)生病住院慰问。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二级单位工会应看望慰问,购买慰问品金额不超过300元。

(三)婚嫁生育贺喜慰问。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生育,二级单位工会可组织贺喜和慰问,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

(四)退休慰问。二级单位工会应组织退休人员欢送慰问活动,可适当购买干鲜水果等食品,标准为不超过500元。同时可为退休人员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纪念品。

四、教职工活动

第六条学校工会为提升职工技能选送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对获得相关技能证书的人员予以培训费用支持。

第七条学校工会对校级青教赛获奖参赛选手进行表彰奖励,按照获奖等级,标准为每人500-1000元。获得市级奖项的,按照上级同等标准奖励。

第八条二级单位工会可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活动、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春游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上级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可安排就餐,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可以开支交通费。以上费用在二级单位工会经费额度中列支。

第九条学校工会可使用工会经费为会员购买北京公园年票。

第十条教职工文化活动所需服装原则上应采用租赁方式,确需购置的,人均低于100元的可以配发给职工个人,人均高于100元的,应由购置单位集中保管。教职工体育活动,可为参赛者购置服装,购置的服装属于购置单位所有,每三年购置一次且人均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一条 工会举办各类职工文体活动需设置奖项的,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2/3。其中,个人项目奖品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团体项目奖品标准每人不超过200元。职工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一份纪念品,标准每人不超过100元。学校工会大型活动可设组织奖,奖励对象为各二级单位工会组织者,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

第十二条学校工会组织迎新联欢活动,可为全体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参与奖的标准为人均不超过150元。二级单位工会组织迎新联欢活动可适当购买干鲜果品和纪念品,费用在二级单位工会经费额度中列支。

第十三条学校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人员的,可适当发放奖品,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

第十四条学校工会举办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的差旅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标准执行。对因参加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学校财务规定标准执行。

五、教职工维权

第十五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法律援助费。用于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三)送温暖费。用于学校和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送温暖活动发生的支出。在高温、寒冷和雾霾和其他极端情况下,学校工会可开展对教职工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雾霾用品、功能性饮料及合适的防护用品。年度人均慰问总金额按合理、适度原则予以安排。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00元。

(四)其他维权支出。用于补助教职工参加互助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六、其他专项支出

其他专项是指会议、表彰、各类手续费及上级工会支持的专项建设等。

第十六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年度会议费用可从工会经费中预算列支。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可为获奖个人发放奖品,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同时可为获奖单位划拨一定工会经费额度。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组织满30年教龄教职工慰问表彰,统一购买发放北京市教育工会证书及纪念品,同时可为受表彰者发放奖品。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可用于支出在办理各项业务、报送文件等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手续费、邮寄费等。

第二十条 上级工会以专项经费的名义下拨的各类专门经费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和其他各类活动经费混用。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可部分用于温暖基金会捐款。

经费使用审批

第二十二条工会经费应严格使用审批程序,校工会对于5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下经费由常务副主席审批。各二级单位工会经费使用前应报校工会审批,不得超标发放及购买各类奖品、纪念品。

八、适用范围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教育工会公司院委员会和学校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及二级单位工会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八不准”规定、市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使用相关规定,严格工会经费预算管理,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严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严禁滥发津贴补贴及奖金,严禁组织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教育工会公司院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公司院委员会

2020年9月14日